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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14-04-25 17:00:12 点击: 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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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林智敏

选自中国政协网

人民政协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政治舞台,这个大舞台上群英荟萃,好戏连台,主角就是一代又一代的广大政协委员。因此我们常说,政协组织的实力在委员、优势在委员、活力在委员、潜力也在委员,人民政协的一切成就都离不开委员的智慧和创造。下面我分5个方面谈谈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基本情况

1.政协组织的构成情况

人民政协之所以能在我国长期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民政协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l954年全国政协制定了第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部章程首次明确了人民政协基本的组织架构。尽管从1954~2004年,这50年间,政协章程先后经历了5次修改,但每次修改,对政协组织的设置都只进行了微调,基本架构没有变化。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政协组织按界别组成,以界别为履行职能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各级政协设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

(1)人民政协的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是人民政协的最高组织层次。目前,全国政协是一个涵盖中国9个合法政党及无党派人士、8个主要人民团体、56个民族、5大宗教,共34个界别的政治组织。

人民政协设有地方组织。据史料记载,在1949年时,全国各级政协组织只有9个。l954年第一部政协章程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必要的地方,设政协地方委员会”。从此政协地方委员会开始建立和发展,到l958年时,全国范围的地方政协组织已经达到911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协组织逐步向县级延伸。

 (2)政协组织的界别设置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架构中唯一的以界别为组成单位的政治组织,因此以界别为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这是人民政协的鲜明特色。这种按界别组成的形式,可以为各党派团体以组织的名义发表主张提供场所,这有利于群众中分散的、个别的意见得到系统、综合的表达。从这个角度看,政协内部一个界别就是一个民主渠道,34个界别汇聚在一起,就是一个民主的“大通道”,这个通道下联各界,上达中央,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广集民智的重要咨询渠道。从一定意义上讲,了解了各界别的意见,基本上就了解了多数人的意见,掌握了各界别的情况,基本上就掌握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情况。

人民政协的界别数量、界别构成以及界别名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统一战线和政协自身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的。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的代表构成,主要分为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5个方面。从1954年开始,全国政协改为由29个界别组成,并一直延续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从l978年的第五届到l998年的第八届,全国政协的界别总数逐步上升到34个。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虽然对个别界别做了调整,进一步扩大了界别的涵盖面,但界别的总数仍然维持34个不变。

这34个界别大致可以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政党,中国执政党和8个参政党在政协都有各自的界别。无党派虽然没有组织体系,但由于在民主革命时期,无党派具有政党色彩和政治功能,是特殊的政治派别。沿袭这个传统惯例,今天的无党派继续被列为政党一类,并在人民政协中保留独立的界别;第二类是人民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科协、侨联、台联、工商联,这是我国最主要的人民团体;第三类是不同领域,包括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等;第四类是民族宗教,由各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的代表人士组成;第五类是特殊界别,包括香港特邀人士界,澳门特邀人士界等。这样的界别构成使人民政协具有多党派、多民族、多宗教、多阶层、多地域、多种所有制结构等特点,并体现着两种社会制度并存的社会现状。

(3)政协组织的工作机构

人民政协的工作机构分为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两个方面。就全国政协办公厅而言,它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秘书、参谋、服务和联络工作。l983年,全国政协办公厅被确定为正部级机构。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专委会的前身叫工作组。由周恩来同志亲自主持起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全国政协设立8个工作组。后来,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工作组更名为专门委员会,其规模也做了相应调整。

通过以上介绍,政协组织的基本轮廓就能看得比较清楚了,这样的构成特点,使人民政协的组织体系更加完善,社会资源更加丰富,政治优势更加独特,合作、参与、协商的特色更加鲜明,更有利于集中体现人民政协的性质和有效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2.政协委员的构成情况

各级政协委员是以协商方式产生的。60年来,人民政协的委员构成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有几个与时俱进的新发展很引人注意。一是l983年,在六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中共党员的比例,从上一届的60%下降到40%,同时知识分子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委员中还新增了加入中国籍的原国际友人,如爱泼斯坦等。应该记住的是,从六届政协开始,中共与非中共委员的比例从“六四开”转变为“四六开”,并形成惯例延续至今。二是八届政协时,全国56个民族第一次都有了自己的代表人士担任政协委员,而且中国的五大宗教领袖也首次在人民政协组织中聚齐。三是从八届政协起,全国政协委员中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此后,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也逐步进入政协委员队伍,他们都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身份,亮相于国家参政议政的政治舞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委员构成的新变化生动地体现了人民政协实行“大团结、大联合”、“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组成原则。这种调整变化所具有的开创性意义,及其效果和影响都一并载入了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历史史册。

60年来,政协委员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一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委员是180人,二届是559人,五届是1988人,六届是2039人,到本届时已达2230多人。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各级政协委员的总数为63.5万人。其中,中共党员约25.7万人,非中共党员约37.8万人。委员中55岁以下的占91%。从总体上看,委员队伍各方面的构成比较合理,富有朝气和活力。

3.政协委员的必备条件

由于政协委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有着较高的政治地位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要成为一个政协委员,必须具备政协章程规定的7个条件:①热爱祖国;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拥护社会主义事业;④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⑤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⑥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⑦有参政议政能力。我觉得,这7项条件可以粗线条地分为3个方面:一是政治要求,如第1至第4条就是政治条件;二是守法要求,这主要体现在第5条;三是素质要求,如第6、第7条。

同时,政协章程还规定,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段文字实际上是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要密切联系群众,特别是要联系本界别的群众。二是要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做政府和群众的连心桥。三是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这一条可以说是对政协委员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是委员履行职责最重要的形式。据史料记载,早在政协成立之初,在酝酿人选时,周恩来总理就明确指出:参加的代表,不要只是列名,否则就不能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原则上能够来的才确定他为代表,不能来的就不提名。这条原则一直沿用到现在。

刚才我前后一共讲了l0条,为什么政协章程要这样分别规定?据我的理解,前面7条主要是规定进门前的条件,后面3条主要是提出入门后的要求。我想,作为一名合格称职的政协委员都应该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和要求。有些委员反映,政协委员进门的条件“刚性”比较强,把握得也比较紧,而入门后的要求则“弹性”比较大,往往失之于宽。他们认为,有些委员看重的只是政治荣誉,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一些挂名委员甚至给社会上留下了“提笼架鸟,无所事事”的形象。客观地说,这些情况确实是不同程度地存在,值得重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协组织针对一些委员的“不作为”,开始研究一些处置措施,包括委员的退出制度问题,有的甚至已经付诸行动。如南方某省有两位分别在巴塞罗那奥运会和雅典奥运会上获得过冠军的政协委员,由于他们连续两年没有参加省政协的全体会议,也未能履行委员职责,去年这两位冠军委员被要求以“辞职”的方式退出政协。他们认为,让不作为、不合格的委员“下课”,这既是对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形象的维护,也是对社会民意的尊重。这个做法反响和震动是比较大的。

二、政协委员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

为了保证政协委员充分履行职责,政协章程赋予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中享有7个方面的权利。

1.有在政协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凡是付诸表决的事项,政协委员都可以独立地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人一票,权利平等。在政协内部,委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组织保障,这种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2.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的主人翁,积极主动地对政协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不仅能体现委员对自身权利的珍重,同时也体现了委员对组织的高度责任感。委员们可以通过会议发言、信息反映、委员来信、提案建议等方式,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3.有通过政协会议和政协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讨论重大事务的权利。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各界广泛有序地参与政治的组织渠道。在政协组织中参与国事、协商讨论、表达诉求,这是政协委员最看重的民主权利。政协委员开展协商讨论,不仅能为国家的民主决策提供有效途径,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而且也有利于委员们加深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理解,更好地贯彻执行。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这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权利的实际运用。这种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之间的互相监督,而且还可以涵盖到对政府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甚至包括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提案、视察、调研、会议和社情民意信息反映,以意见、建议、批评的方式进行。

5.有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腐败是公权力的失控和滥用,有效地遏制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特色:首先政协委员分布的领域很广泛,能够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充分反映问题,体现社会多方面的意志表达。第二,政协委员亦官亦民,位置超脱,不容易受到利益因素的影响,能够比较客观地提出批评和意见。第三,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主要是以提出批评建议的形式进行,有相关的制度和一定的程序作保证,是我国政治体制内的规范运作。这些特点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在帮助党和政府廉洁执政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目前有越来越多的政协委员接受政府部门的聘请担任各种特邀监督员、监察员、检查员,或是通过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开展调查检查,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斗争,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作出贡献。

6.有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人民政协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协章程规定,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这也是政协委员的一项民主权利。政协委员退出政协,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因为年龄到点、工作调动、任职期满等客观原因,不再担任原有职务,需要退出名额,由其继任者接任政协委员。第二种情况是因为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而主动要求退出政协。第三种情况是个人有过失,不适合继续担任政协委员。这些做法都是符合政协章程规定的。

7.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政协章程规定,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会议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资格。章程同时还规定,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不公或不服,可以请求复议。这项权利的明确,有利于保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在受到处分时,有说明事实、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有利于避免处理不当的情况。

以上谈的是政协委员的7项主要权利。当然,我们在明确权利的时候,也不能忽略义务问题。因为权利与义务历来是互相依存的,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政协委员的义务可以简要地归纳为两点:

第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也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赞同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遵守政协章程是政协委员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政协委员遵守和履行章程最重要的,就是要自觉实践政协纲领、维护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遵循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合作共事的基本方针,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自觉遵守政协的制度和纪律。

第二,遵守和履行会议决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会议决议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同时政协章程还规定,作为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这也是各级政协组织之间指导关系的具体体现。

对政协委员而言,遵守政协章程和履行政治决议,是政治原则问题。如果严重违反了政协章程和会议决议,政协组织可以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

三、制定政协委员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

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是根据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主要职能和地位作用确定的。

1.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与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相匹配。人民政协自成立之日起就被定位为“协议事情的机构”。l949年,周恩来总理在谈到人民政协的性质时曾经多次指出:“这次政协全体会议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普选后它仍是一个和政府协商的机关”,“政协会议还将对中央政府的工作起协商、参谋和推动的作用”。60年过去了,尽管人民政协的基本性质在内涵上不断深化,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机关的根本定位却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也正因为如此,人民政协才能够长期坚持通过协商讨论,广开言路,充分听取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这种国家大事大家出主意、想办法的协商式政治民主,已经成为人民政协标志性的特点和优势。政协委员作为协商机构的组成人员,理所当然地应该拥有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必须具备提出真知灼见的能力。我们都知道,许多政协委员对政协组织都充满感情,他们在离开政协时都依依不舍。还有许多社会精英,以及一些党政领导退出一线工作后,也都努力争取到政协来。这是为什么?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重政协组织的民主氛围、看重政协委员所拥有的话语权。大家公认,人民政协是最能体现民主精神、最能畅所欲言的机构和场所。

2.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与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相联系。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也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参与国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形式。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委员的综合素质、使命意识和参政议政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政协对国家发展进步的贡献率。可以这么说,人民政协这座宏伟大厦的矗立,凝聚着历届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汗水,人民政协的辉煌业绩与委员队伍中一大批闪光的名字紧密相连。因此科学合理地赋予政协委员必要的权利与义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民主权利的运用、责任义务的落实,这是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3.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与人民政协的独特作用相适应。中央5号文件和锦涛同志的讲话都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实践证明,两种民主形式并存的政治设计确实是老一代革命家高瞻远瞩、深谋远虑的战略决策,也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做出的正确选择。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以选举民主为主要特征,而人民政协则是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主要形式。中央5号文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这体现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要不辱使命、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高举团结民主的旗帜。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广泛的团结和民主,这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也是贯穿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全过程的永恒主题。只有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只有广泛发扬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这是全体政协人的心声和共识,也是各级政协组织的传家宝。因此人民政协不仅在组织构成上要体现最为广泛的代表性,为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提供组织渠道,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团结的象征,而且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时还要体现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为委员直抒胸臆、畅所欲言创造良好条件,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民主的象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协委员权利与义务的设计也是一种团结民主的制度安排。它有利于保证政协委员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能够充分表达各方面的主张和意见,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真正成为加强团结、发扬民主、增进共识、凝聚人心的过程。

四、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央5号文件对政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七个坚持"构成了人民政协内部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同时也是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怎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我认为关键在于强化5种意识。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既是一种组织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是在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为政治组织的成员,政协委员的政治责任,可以说是与生俱来。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不仅要有参政议政的愿望和能力,而且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还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这也是人民政协对自己委员的政治要求。记得有一位资深的政协委员曾经对我谈起他的体会,他说人民政协既是一所政治学校,也是一个政治舞台,政协委员在学习与实践中,特别需要不断增强两种能力,一是不断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就是要了解基本国情,关心国计民生,坚持重大原则;二是不断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就是要了解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把握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程序和规律,积极建言献策。我认为这样的体会不仅深刻,而且很富有启示性。

二要强化大局意识

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找准位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人民政协60年光辉历程形成的实践经验。这个宝贵经验凝聚着数代政协委员的智慧、蕴涵着政协事业兴衰成败的哲理,值得我们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仅政协组织要有大局观念,善于在全局中思考,在大局下行动,政协委员同样也需要增强大局意识。这种大局意识怎么具体体现?关键是两点,一要把握大局,二要服从大局。“把握大局”,就是要注意把握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人民政协自身的工作大局。我认为,政协委员在参政议政中,关注热点是必要的,因为热点往往是社会生活的最新动态,是民生、民情、民意最显著的征候。委员们利用专业、界别的优势,围绕自己熟悉的、有深入研究思考的热点问题,建真言、献良策,容易取得实效。但这并不等于说,委员只能研究热点问题。当今社会复杂多变,既有热点问题,也有冰点问题。有些问题由于历史原因,逐渐被冷落、被搁置。但这些问题并没有消亡,它始终存在着,时隐时现,不时产生负面影响。这种冰点问题实际上是冷却了的、埋藏着的热点问题,它可以暂时被忽视,但却容不得长期被忽视。政协委员也有责任关注这些冰点问题,积极建言,引起决策层的重视,从而选择有利时机,从根本上铲除盲点、解决难点、融化冰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发现冰点问题是需要慧眼的,而挖掘冰点问题则更需要勇气和使命感。另外,对一些目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带有苗头性的新问题进行冷观察、冷思考,进而提出带有方略性的思路和前瞻性的对策,同样也是很有价值的。“服从大局”就是要善于辩证地看问题,把抽象的东西具体化、把静止的东西动态化、把感性的东西系统化。要善于把具体情况或区域性的问题放在全国大局中来审视,放到百年大业中去考量,用全局性的眼光和整体性、开放性的思维来观察和判断问题,做到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三要强化学习意识

去年,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强调,领导干部要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我想这个要求也同样适用于政协委员。政协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关联性,人民政协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往往包含着、交织着不同类型的矛盾和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随着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政协的工作领域将越来越宽广,政协的参政议政活动也会越来越多地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政协委员光有参与热情或仅靠自己在某个领域有较高的造诣是不够的,政协委员要为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为国家发展献计出力,就必须有足够的知识背景、有对基本国情的深刻认识、有去伪存真的分析思考,有冷静睿智的对策建议,精于研究、善于预见。因此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多方面地丰富自己,是履行好职责的前提条件。政协委员在学习中,不仅要了解掌握人民政协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同时还要持续关注国家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情况,学习相关的知识和政策、法律法规,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建言立论的智慧性。

四要强化民主意识

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的以政治协商为主要职能的政治机构。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因此成为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人民政协是由不同政党、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人士组成的联合体。由于生活阅历、知识积累、工作经历、成长环境、思维方式,以及年龄、性格等方面存在差异,政协委员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利益要求等方面容易呈现出多样性,看问题的角度、深度、广度都可能有所不同。但也正是这种不同和差异,才使人民政协的思想宝库姹紫嫣红、异彩纷呈。我们常说,特色体现价值。如果鸦雀无声,或者众口一词,什么时候都是高唱“同一首歌”,那么政协的优势将不复存在,政协最多也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花瓶。因此在政协内部,应该允许分歧存在、并给予最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包容。作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人民政协也要求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时,树立平等观念、具有协商意识、体现民主精神。在政协大家庭中,每一个政协委员都是平等的,大家平等地发表意见、平等地行使权利,谁都没有居高临下、指手画脚的特殊权利。因此政协委员要有容人、容事、容言的气度和雅量,善于平等待人、以诚待人、谦虚待人、宽厚待人。在承认差异、互相尊重的基础上,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搞好合作共事,维护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做出表率。在民主精神和为人修养上,周恩来总理是典范、是楷模。我曾经阅读过一位民主党派老一代领导人回忆周总理的文章。在他的笔下,周总理是这样的:他既给人以教益,却从不自居人师。他思想极为敏捷,但毫不锋芒毕露。他的谈话朴实无华,却总是给人以启迪。他所凭借的是坚定的信念、明澈的思想、宽阔的胸怀、巧妙的论对和自己的模范行为,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为之折服。这就是一个杰出政治家的智慧、胸襟和气度。周恩来总理永远是我们的学习榜样。

五要强化群众意识

政协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政协委员是代表界别群众参政议政的,如果脱离群众,政协委员就有可能成为“参政议政个体户”,甚至丧失应有的代表性。政协委员与社会各界广泛融合,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得失相关、言语相通,对社会心理的感受比较直接,既有条件深入地体察民情,也有能力真实地反映民意。政协委员经常深入基层“接地气”,听民声、察民情,当好界别群众的“贴心人”、“代言人”,一是有利于增强人民政协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民意基础。二是有利于政协委员在思想上、感情上与人民群众血脉相连、心心相印,为自己履行职责增添智慧和勇气。三是有利于在与群众的交流互动中,解疑释惑,理顺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有利于政协委员形成独具魅力的语言风格,为议政建言增添好效果。

五、政协组织要为政协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创造良好条件

前面我们主要是从政协组织的角度明确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并对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出具体要求,那么作为政协组织是否也需要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回答是肯定的。

人民政协是党和国家的“智囊团”,这个“智囊团”里的“智多星”就是广大政协委员。有人曾经形象地比喻说,政协委员是代表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植入”政协组织的细胞。只有激活这个细胞,才能有效发挥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在政协中的独特作用,使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和组织优势得到充分的放大,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我认为,这话说得很有道理。只有把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人民政协才能真正兴旺发达。为此政协组织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巩固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老一代革命家李维汉同志曾经指出“两个以上的阶级、两个以上的党派结成统一战线,一定要有共同的政治纲领作基础,才能有统一的行动”。人民政协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全国60多万政协委员思想上要和谐共振、行动上要步调一致,就必须有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以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政协组织有责任引导广大政协委员与国家发展目标和人民根本利益保持一致,有必要为政协委员提高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创造条件。当前要着重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下,各方面的认识才能更好地趋向一致;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才能更有效地凝聚;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各方面的积极性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人民政协才能前程远大,事业辉煌。

2.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我们常说,人民政协是因团结民主而生,依团结民主而存,靠团结民主而发展。因此增进团结、发扬民主是始终贯穿于人民政协全部工作的一条红线。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主渠道,人民政协要格外重视尊重和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正确对待政协委员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的“同”与“异”。在政协内部,“同”与“异”是客观存在。“同”体现在委员群体有共同的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异”表现为委员个体在信仰、世界观、具体利益和要求方面存在着差异。有共同的政治基础,人民政协才能目标一致、团结奋斗;有具体区别和差异,人民政协才能广集民智、广求善策。因此人民政协应该具有大团结大联合的思维,在坚持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前提下,尊重个性,允许差别,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创造多元一体、和谐共存的局面。政协组织要以宽广的胸襟、多维的视觉、开放的品质,持之以恒地创造宽松和谐的政治环境,对委员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这是邓小平同志担任政协主席时反复强调的。特别是在政协会议上,人民政协更要贯彻“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强化民主导向,鼓励各抒己见,尊重各界各方的利益诉求。即使有一些认识不正确,但只要是无碍大局,都应该体谅包容。在政协内部,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观点和说法:真理从来不在乎是否清一色;民主意味着对差异的包容;“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些具有政协特色的至理名言流传很广。正因为政协组织有这样的优良传统,而且代代相传,政协委员在讨论问题时,思想才最为活跃、各种意见也表达得最为充分。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今天,我们更有理由充分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使委员们愿意讲实话、敢于说真话,使人民政协真正成为不断产生警世名言和治国箴言的场所。同时,政协组织还应该具有较强的平衡关系能力,善于协调内外,兼顾方圆,妥善处理复杂矛盾,尽力维护人民政协团结民主的社会形象和温馨祥和的良好氛围。

3.政协机关要积极为政协委员服务。人民政协是一个议事氛围比较宽松的协商机构。但政协组织和政协机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政协的性质特点决定了政协组织必须为委员提供宽松、民主的政治环境。但政协机关是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工作部门,因此决不能因为政协组织具有政治上的包容性和履行职能的宽松环境而降低对机关的管理要求。

政协机关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工作运转中枢”,承载着综合协调、服务保障等功能,是政协委员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对政协组织来讲,机关处在沟通上下,连接四方的特殊位子上,既是窗口,也是后院;既是桥梁,也是枢纽。因此机关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政协工作的有效运转、关系到委员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关系到人民政协的对外形象。政协机关怎样才能打好服务牌?我认为关键是三条:第一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第二要有良好的服务水平,第三要有规范的服务程序。由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形式多种多样,对机关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委员希望多提供事务性服务,但也有些委员要求多给予政务性服务。政协机关有责任广泛联系政协委员,充分了解委员的所思所想,为委员们履行职责提供全方位的精细化服务。